庆云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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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时间: 2017/01/01-2027/12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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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
政策简读
申报条件

 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境外投资企业,自设立之日起 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300万美元(含)以上且按期开工的, 按照 1 美元奖励 0.1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 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。 对新引进的省外投资企业(境内),自设立之日起 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(含)以上且按期开工的, 或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 上符合“四新”经济、山东省“十强”产业且按期开工的, 按照到位资金的 5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个项目最高 奖励 200 万元。 对新引进的省内投资企业,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固 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(含)以上且按期开工的,或自 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符 合“四新”经济、山东省“十强”产业且按期开工的, 按照到位资金的 2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个项目最高 奖励 100 万元。 以上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在庆云县的基础设施 建设、设备采购、研发投入、生活配套、贷款贴息、高 管补贴等。

  笫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,项 目一期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, 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150 万元 / 亩,建筑容积率

  一般不低于 1.0,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 40%,绿地率一 般不高于 15%,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 7%;车间跨度 ≥ 18 米;主车间面积≥ 5000 平方米;鼓励建设复式厂 房,单层厂房的檐高≥ 6.5 米,总体高度≥ 7.4 米。项 目投产达效后,年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 15 万元 / 亩。对 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项目,原则上不单独供地, 鼓励租用已建成工业厂房。

  第五条 为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,经用地单位申 请,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国有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。 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(含)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需分期 建设的,在达到第四条对投资额及投资强度相关要求时, 经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,可实行分期征地供地政策。

  笫六条 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工业项目(不含风电、光伏和资源类项目),在企业全 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,根据投资规模,通过基础设施补 助形式按比例奖励给企业,扶持企业发展。企业在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税收不计入享受范围。

 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 -5 亿元的工业 项目,或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至 1 亿元(含)瞪羚企 业、独角兽企业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独立投资的高技 术实体项目,或实缴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 目,按县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;固定 资产投资 5 亿元(含)以上的智能制造类工业项目,除 将县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外,采取“一 事一议”的办法,按照土地成本价的30%-50%给予扶持。 县级土地净收益以土地成交价扣除土地补偿费、安 置补助费、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、被征地农民就业 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、耕地开垦费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等土地成本费用后的数额为准。奖励补助的具体 时序安排和补助资金约束及追回办法按招商合同约定执 行。

  第八条 以租赁形式取得厂房使用权,固定资产投 资强度达到 1200 元 / 平方米以上、年纳税额达到 225 元 / 平方米以上且年税收贡献不低于 100 万元项目,自企业 纳税之日起,前两年按落户当年我县厂房租赁市场平均 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,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% 扶持, 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 力部分。

  第九条 通过政府直接投资、委托代建、合作共建 等方式新建、盘活和改造一批标准化厂房,鼓励企业入 驻标准化厂房,允许对标准化厂房、新型产业用地进行 分割转让。

  笫十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物流、研发和工业 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,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参照 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。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体 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性公益事业服务业项目,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可采取划拨、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。

  第十一条 国家、省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,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。